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物的養分成分要求,為滿意特別的身體或生理情況和(或)滿意疾病、紊亂等狀態下的特別膳食需求專門加工或配方的食物,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輔食,對養分成分有特別的需求,各種養分成分有必要科學調配。對與衛生、養分等食物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我國擬定了《預包裝食物標簽公例》(GB7718-2011)、《預包裝食物養分標簽公例》(GB28050-2011)、《預包裝特別膳食用食物標簽》(GB13432-2013)等與衛生、養分食物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規范。
能對某類或多類食品添加劑相關食品安全標準所規定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包括物理、化學與全部微生物項目;能對某類或多類食品相關產品的食品安全標準所規定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包括物理、化學與全部微生物項目;能對食品中污染物、殘留、獸藥殘留等通用類食品安全標準或相關規定要求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能對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進行鑒定;能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行政許可進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能開展《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其他檢驗活動。
只有取得資質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才可以出具檢測報告。按照《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第七條食品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依法取得資質認定后,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未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不得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數據和結果。第八條食品檢驗機構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質認定條件。第九條有關主管部門所屬和經其批準設立的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由國家認監委負責實施;除上述機構外的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由省級質量監督部門負責實施。